6月11日记者了解到,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,对一起彩票盗窃案的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。
赵某某生活困难,偶然间在刮刮乐彩票中尝到了中奖的甜头,遂萌生盗窃念头。起初他在刮彩票时趁老板疏忽,偷偷将刮开的未中奖彩票藏于腰间,企图以此来减少付款金额。但这种“小打小闹”的方式显然无法满足他的贪欲,后来他愈发胆大妄为,先后4次偷盗20元、30元、50元面值不等的刮刮乐彩票20余本,散张100余张,彩票价值共计13650元,兑换彩票奖金达14764元。
那么,赵某某的盗窃金额应该是多少呢?是彩票的面值金额13650元,还是兑换彩票的金额14764元,还是彩票面值与兑换奖金的总和28414元?
办案检察官介绍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《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规定:“盗窃不记名、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、有价证券、有价票证的,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、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。”
本案涉及的刮刮乐彩票在印刷完成时就已确定了中奖金额,刮开即可知晓收益,是即开型彩票,属于“不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”。盗窃的金额应当按照彩票的票面面值和应得奖金合计计算,故本案的盗窃金额为28414元。
盗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仅取决于对象本身的市场价值,更在于行为人对他人财产权的漠视。彩票虽然本身成本或许不高,但作为物权客体,它所承载的期待利益同样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。一张看似不起眼的小彩票,倘若通过盗窃手段获取,一旦奖金数额巨大,那等待行为人的将是法律的严厉制裁,无异于“中了一个苦涩的大奖”,而且这个“大奖”意味着要在监狱中度过漫长时光。(首席记者 王潇翊)